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1时50分许,寇某某驾驶陕06***45号上海牌轮式拖拉机由家中前往黄陵县侯庄耕地,行驶至黄陵县土五路桥沟2KM+200M(桥沟村内机井路段)处,寇某某左转弯驶出路口时观察不周,与由南向北路靠路右直行驶来的一辆红色建设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驾驶人张某某(68岁)受伤。事故发生后寇某某主动拨打了110,又托附近围观群众拨打了120,张某某被送往黄陵县人民医院救治,寇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当日张某某被转院至铜川市矿务局医院救治,12月13日救治无效死亡。后经查证事故发生时张某某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所驾摩托车也未进行登记注册。经黄陵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又查明,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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