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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富添)(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84********,满族,高中文化,系大连华安**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7时21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5号小型轿车沿先进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菜市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某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0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同时具有下列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被电话传唤至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第三,对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做不起诉处理,符合大连地区《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第四,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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