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尉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甘肃**中电**风电厂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尉某某酒后驾驶甘FA2****号小型轿车去元通市场吃东西,吃完后从元通市场开车回家,行经电力公司路口时被交警大队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尉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27.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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