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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时**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甲醉酒后驾驶浙F98****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港区**路**路口处时,被民警现查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尚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尚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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