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尚某某销售假药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4〕21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中专毕业,乡村医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4年9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民权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尚某某从刘某某、李某某家(均已判刑)手中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买15盒“寻骨风胶囊”,而后在其医疗诊所内以每盒10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群众。“寻骨风胶囊”经鉴定为假药。

本院认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