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州检第四检察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98********,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渡县人,住弥渡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附**号,因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通过QQ教学,掌握了伪造人民币的技术后,准备打印机、电脑、假币纸等工具,邀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仿照2005年版20元劵人民币特征非法制造假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侦查中扣押的马某某持有手机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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