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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又名尹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号附****单元**号,住芒市**寨子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尹某某饮酒后(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浓度为108.79mg/100ml血)驾云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芒市**小区便道(该道路由北向南方向沿线靠右侧路边停放有车辆)由南向北行驶。23时许,当行至该路段某某住宅大门口右侧附近路段,尹某某驾驶摩托车向左行驶,与由对向驶来的金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后倒地,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尹某某重伤二级的伤人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尹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过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的被害人系其自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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