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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0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1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向海大道与城北街路口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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