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尹洋洋)(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21时许,驾驶辽N****5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票市西官营镇国标燃油加油站西侧路段(北京线27公里800米处)时,未确保安全行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孔凡有驾驶的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孔凡有受伤。被害人孔凡有失血性休克、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及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