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屈**,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住新疆泽普县法桐名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泽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0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屈**与朋友在泽普县电力公司对面“9068香辣虾”吃饭,期间饮用啤酒。23时25分,驾驶新Q*****号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泽普县夜市前路段时被泽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路检路查民警查获,通过吹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99.9mg/100ml,后被带至泽普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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