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54********,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山某某未经相关国土部门批准,于2014年6月擅自在伊滨区**镇**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铁箱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9.99亩。2015年3月2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给山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山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听后处理。山某某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没有停止违法行为。
2015年4月22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对洛阳市伊滨区山某某非法占地建厂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一)洛阳市伊滨区山某某(河南**公司法人: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镇**村耕地总面积8.24亩,地类为水浇地(基本农田5.91亩和一般耕地2.33亩).(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洛阳市伊滨区山某某(河南**公司法人:山某某)非法占用耕地建厂,其行为已造成8.24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5.91亩、一般耕地2.33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5年3月23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建厂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1、责令山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镇**村6065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山某某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对山某某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8元,其它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罚款,共计罚款148470元。2015年4月7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山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国土部门交清了148470元的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行政案卷等;
2、 被不起诉人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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