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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岑海兰)(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04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超市2号收银台,趁无人看管之机,将收银员段某某放在钱箱里的现金人民币6540元(以下同币种)盗走,并于次日逃至肇庆市四会市。

2019年12月5日18时许,民警在四会市**村**村***号***房将岑某某抓获。

2019年12月15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协助下起回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欧某某。欧某某对岑某某表示谅解。

经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岑某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均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缓解期,其在2019年11月30日的作案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2020年5月6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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