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分,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驾驶超载的豫JA****豫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霸州市王庄子乡靳家堡苏三路由北向南行驶,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同在该路在犯罪嫌疑人岳某某车辆前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靳家堡苏三路,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超车过程中与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刮碰后,将倒地的陈某某碾轧,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陈某某死亡,构成死亡交通事故。根据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场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警。
2019年**月**日,岳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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