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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岳恒蕤)(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曾用名岳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463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6日14时许,张某某、岳某某、文某某、胡某某四人在河南省商水县**乡**村北一加油站内打纸牌枪炮进行赌博,张某某和岳某某等人因为打扑克牌(枪炮)算账一事发生争吵,张某某和岳某某二人发生厮打。张某某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经济上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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