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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崔健)(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绥化市庆安县**镇**村**屯,住绥化市庆安县**镇**村**屯。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2时20分,崔某驾驶超速、超载、制动不合格的黑R****3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黑R****挂重型仓栏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明沈线(203)632公里加450米处,刮撞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康平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崔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崔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系过失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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