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路**小区**号楼**。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上木厂街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的崔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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