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2019年3月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0月以来,朱某某(已起诉)租用**县**局临街四楼一间工作室,准备作案用的电脑等工具后,雇佣卜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陶某某(已起诉)、王某(已起诉)、罗某(已起诉)及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赵某充当业务员在网上寻找受害人以提供开淘宝店铺的服务为由对其实施诈骗。业务员到岗后朱某某提供话术进行培训,业务员按照朱某某的要求虚构身份信息诱使受害人相信自己业余时间经营淘宝网店,很轻松就能有很可观的收入,且谎称自己的淘宝商铺是成都海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维护的,公司负责提供货源,任何人都可以让该公司建淘宝商铺。受害人受到诱骗动心后,业务员会告诉他海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客服的QQ(由朱某某扮演),受害人和客服联系时,客服会给受害人提供套餐表,受害人选定套餐后,客服会发给受害人一份网店服务合作协议书并承诺有专业服务、提供货源、进行推广等,合同上面有伪造的海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印章。朱某某扮演的客服会将受害人介绍给QQ名是技术指导006的人(仍由朱某某扮演),技术指导会给受害人创建一个低劣的淘宝网店并发送一些免费的开店经验类的文件敷衍受害人。但网店建好之后基本上没有订单,根本不像被告人承诺的很挣钱“两个月回本”。当受害人询问店铺生意不好的原因时,技术指导006会谎称选择的套餐版本低,升级套餐后店铺生意会变好。有些受害人选择选择升级套餐后 ,店铺仍然没有订单。如果受害人先交纳了定金,朱某某为了骗其及时补齐余款会让业务员在新开的网店下单购买商品,给受害人营造生意好的错觉,再通过“不补齐余款不发货”威胁引诱其交齐余款。每成功诈骗一名受害人,业务员会分得诈骗金额的40%,朱某某非法获得60%。后期受害人发现网店基本上没有生意发现被骗,会询问业务员甚至辱骂业务员、朱某某是骗子。业务员私下也曾讨论过她们这样做是骗人的,但是没有及时收手。经审查查实,该团伙共诈骗受害人107人,诈骗金额共计311519元;其中崔某某参与诈骗7980元,赵某参与诈骗10480元。崔某某、赵某被朱某某雇佣,在前期不明知的情况下参与诈骗,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崔某某、赵某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崔某某、赵某已全部退还非法所得;崔某某、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从犯、坦白、全部退赃情节,能够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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