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现住稷山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晚上11点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喝酒后驾驶**牌电动车,沿稷山县**镇村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南路口交叉口处路段时,驶入道路东侧绿化隔离带内,造成崔某某受伤,**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40824120190000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运城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致本人受伤,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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