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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崔振宇)(公开版)_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区**街**号**号**,住营口市**区**小区**楼**。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老边区司法事务中心律师王艳。

本案由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下午14时20分许,在营口市**区****一楼,崔某某因车辆贷款一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后,崔某某与刘某互殴,致使刘某鼻部受伤,经鉴定,刘某鼻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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