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0时35分许,崔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E****0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神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环保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30日,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9 mg/100ml,崔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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