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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崔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现住繁峙县**乡***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崔某某因国家有危房补贴的政策就准备修缮自己的三间危房,具体的做法就是将三间危房的后墙的土铲下来,然后用砖包住。随后女婿张某某给其从城里找了一个匠人左某某和小工魏某某,儿子崔某某找了他的三叔崔某某进行危房改造。2019年5月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左某某、魏某某和崔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给崔某某居住的三间危房的后墙进行铲土施工作业,在施工期间,因操作不当,造成崔某某的后墙突然倒塌,致使正在施工作业的崔某某和正欲出大门的房后邻居段某某发生事故。经鉴定,崔某某死因符合巨大物体挤压胸腹部而窒息死亡;段某某死因符合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被害者段某某的家属与崔富贵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对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崔某某、魏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事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繁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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