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沿X058线由南向北行至13KM+400M处,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