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崔玉雷)(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沿X058线由南向北行至13KM+400M处,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