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委**号**栋**单元**室,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建议直诉,2019年6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杰、朱明,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同案犯王某某获知“牛老板”APP软件招合伙人的信息,邀约同案犯彭某某与其共同拉赌客到“牛老板”APP软件内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彭某某同意后,王某某下载名为“牛老板”的APP软件,申请ID为“1111186”的“茶楼”,二人通过建立赌客微信群,让赌客通过“牛老板”软件注册ID到“茶楼”开设的游戏房间进行“斗牛牛”赌博活动,常规房间准入积分为2000分,高倍房间准入积分为5000分,参赌人员需以0.1元钱/分的价格充值积分,用积分作为筹码进行赌博,赢得积分后又以0.1元钱/分的价格兑换为人民币,王某某、彭某某从每一轮(20局)的赢家所赢积分中抽头10%,并发展合伙人拉赌客参赌,所拉赌客每一轮所赢积分按10%抽头后,王某某、彭某某等老板与合伙人再按30%、20%、10%和70%、80%、90%的比例再次分配。2019年4月中旬,王某某与彭某某邀约了微信名为“地主”(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另案处理)的广东人与二人共同经营赌场,“地主”同时邀约赌客到茶楼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所得由三人平分。截至案发,“茶楼”注册ID号828个,其中有积分的ID号150余个,参赌人数约100人,合伙人列表70余人,三人共抽头渔利19万余元,查获当日赌客未下分赌资7.77227万元。
赌场开设期间,王某某、彭某某聘请了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等人作为赌场财务人员轮流上班,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结算该赌场的支出和收入情况,下班时与彭某某进行结账,财务人员工资从抽头渔利中扣除,从每天200元、300元调整到500元、1000元。截至案发,左某某违法所得报酬0.6万余元。
经查,案发后左某某上交违法所得0.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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