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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左某某)(公开版)_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人,高中文化,企业职工,家住上高县**街道**路**号**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通过微信以6800元的价格从邓某某处购买一只陆龟作为宠物饲养。2019年9月2日,因饲养成本过高,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通过微信将该陆龟以及饲养设备以7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后侦查机关在李某某的住处查获该陆龟。经宜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于李某某住处查获的陆龟为辐纹陆龟,属于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左某某自首到案,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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