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巴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xxxxxxxxx,蒙古族,xx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xx县,住xx县城镇x街x路x院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3日09时17分许,巴x饮酒后驾驶新F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昭苏县解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乌宗布拉克检查站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85mg/100ml。
本院认为,巴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酒精含量为104.85mg/100ml。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