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曾用名斯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31968********,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和田路**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在乌苏市征补中心征收巴**位于**路**号房产过程中,巴**为了获得停业停产补偿费,向乌苏市征补中心提供了乌苏市**货店营业执照及虚假的租赁合同,骗取停业停产补偿费18750元。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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