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23时35分左右,巴某某驾驶蒙HS00**号小型轿车(载着:包某某、周恩某某)沿G5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5KM+150M路段处时,与相向驶来王某某驾驶的津C070**-津BH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巴某某、包某某、周恩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包某某于2019年7月2日1时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化德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包某某、周恩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是被害人包某某的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