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19**年**月**日生,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四间房派出所管内,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非党员。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黑C****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盛路王府祥子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席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5.39mg/100ml。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席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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