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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1********,汉族,中专毕业,新乡市**段工人,户籍所在地新乡市卫滨区,现住新乡市卫滨区**新村**家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常某某驾驶豫G*****号轿车沿新乡市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劳动路交叉口左转弯时,将横穿劳动路的行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4月20日,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不含保险公司赔付)共计21.5万元整;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已谅解。

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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