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庄*,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庄*驾驶新C1887A 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石河子市42小区44栋楼三单元门正对小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44栋楼前东西向道路丁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趴跪在44栋二单元门西侧第一个窨井盖上的丁**发生碰撞,造成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丁**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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