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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应相郎)(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宿舍(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路)。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3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应某某饮酒后持B1型驾驶证驾皖D****号小型轿车,沿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二环路口处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人民医院医生对应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

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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