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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庞兆阳)(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居委会****户-1。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6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庞某某四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乡**庄和**镇**村的集体土地建停车场,建设过程中在耕地上铺垫砖渣等。经鉴定,四人在建设停车场的过程中造成9792.07平方米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自首、认罪认罚、土地已恢复原状、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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