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居委会**街**户-1。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6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庞某某四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乡**庄和**镇**村的集体土地建停车场,建设过程中在耕地上铺垫砖渣等。经鉴定,四人在建设停车场的过程中造成9792.07平方米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自首、认罪认罚、土地已恢复原状、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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