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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庞忠)(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家住淳化县******号,农民。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7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泾阳县口镇祁某某家里喝酒,庞某某饮用约四两白酒,后庞某某驾驶陕D****黑色比亚迪小轿车回家,当晚21时50分许, 行至泾阳县**路**出口处时,被泾阳县公安局交管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庞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清中乙醇含量9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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