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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庞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96********,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韶山市**镇**村花园**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韶山市韶山中路由镇泰小学往工贸方向行驶,在超车驾驶变更车道期间,途经3M洗车行门前路段时,与其行驶方向前方在人行横道行走的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于当日23时许经韶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3月19日,经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庞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到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动投案。

2019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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