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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庞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群众,农民,住韶山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5日,韶山市交警大队在韶山市**路**路**路口路段设卡检查过往车辆。19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驾驶湘******小车从**路旁的**通过**路到**附近,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随即被交警大队民警带至韶山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8.7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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