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镇**村**(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庞某某在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园**站,趁菜鸟驿站被害人周某某工作期间,将其放在菜鸟驿站门口的一箱快递拿走,快递内装有两箱SSQ嗖嗖清雪莲复合果蔬保健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庞某某的供述 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对被害人的进行赔偿,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庞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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