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4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在石家庄市深泽县府前路与石油大街路口50米处,被深泽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306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庞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4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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