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72********,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号,住本村,小学文化,水电工。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3日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下午2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机动摩托车,行驶至柳林县建设南路时,被正在此处执勤检查的柳林县交警大队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测试值为97.9mg/100ml,交警人员随后将康某某带至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后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送检的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04mg/100ml。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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