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现住柳林县**小区**号楼**栋**室,小学文化,柳林县**局**。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A****V的越野车行驶至柳林县锄沟大桥红绿灯路口时,被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25mg/100ml,交警人员随后将康某甲带到柳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送检的康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3mg/100ml。
本院认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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