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1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8时许,在商水县**镇**村田地里,李某某因地边纠纷与康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用拳头把李某某的腰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坦白,又与被害人自愿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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