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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康磊)(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康平县**局**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村**组**,住辽宁省康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甲驾驶辽A****警号小型专用客车,沿辽宁省康平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平县**街十字路口东200米处(康平县**洗浴中心门前),与前方某某乙同方向推行的人力车相刮撞,此事故致双方车辆部分损坏、某某乙经康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康平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康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2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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