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委**组,因涉嫌包庇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胡宪文,吉林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的事实,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初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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