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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廖勇)(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14〕2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以下简称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康乐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7日下午17时33分许,廖某某驾驶赣C/J****小车在万载县**局宿舍小区旁的道路上倒车,然后将车辆往右打方向准备右转弯的过程中,未注意行车安全,将一旁的杨某某撞倒在地且卷入车身底部,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廖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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