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月2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川RF****号二轮摩托车在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华龙大道往江陵镇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川RE****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某逆向行驶上华龙大道,在实验小学门口两车相撞。经检验,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廖某某、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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