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84********,汉族,大学本科,靖安县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职工,中共党员,现住靖安县**道**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汽车途经靖安县**镇**道**队**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5.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上路行驶路程较短,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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