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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湘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监事,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湘乡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5月28日接到罗某某等42人投诉湘乡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经调查,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监事廖某某、股东李某某拖欠罗某某等42人工资达373237元。2019年6月19日,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其拖欠民工工资,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张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决定不起诉)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支付。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共查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从2018年9月起拖欠5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约480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已将480000元汇入湘乡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欠薪应急周转金户。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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