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龙岩市永定区**乡**村村**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至龙岩市新罗区**路**路桥下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龙岩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5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有登记注册的摩托车被民警临检查获,未造成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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