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程度,佛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4C****号牌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环山大道欢聚一塘农庄出发,途经樵乐路、禅西大道、季华路,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将廖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