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大塘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2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廖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49********,现住江西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因本案受轻伤二级。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下午17时,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父亲廖某丙与被害人廖某乙在信丰县大阿镇禾西村大塘面小组的一处田垄里相遇,廖某乙与廖某丙互不相让发生争执并打架。廖某甲在家中闻讯便从家中持一把锄头赶往现场。廖某甲到达现场后与廖某乙发生口角,廖某甲使用手中的锄头朝廖某乙背部右侧肩膀位置打了一下,接着廖某甲再次使用锄头朝廖某乙身上打去,锄头铁的部分与锄头木柄脱离,随后廖某甲与廖某乙继续互相争执扭打在一起,被随后来到现场的群众劝开。
经信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0539元,被害人对廖某甲予以谅解。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害人廖某乙对本案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廖某甲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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