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学生,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其租住的雷州市**街道**巷**号居民楼里,趁同租该幢楼的其他同学返校上课之机,潜入该楼二层一间房间,打开一个抽屉,将被害人廖某一放在里面的100元、1张身份证和1部手机偷走。随后,廖某某返回自己租住的房间,登录廖某一的微信并从中转出1500元到自己的微信钱包,然后将廖某一的手机、身份证放回原处。
案发后,廖某某已将赃款1600元如数退回给廖某一,并与廖某一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和解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